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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化妆品进口流程 重庆市启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

华龙网3月30日17时40分讯(记者 祝可)今(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公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精神,从重庆自贸实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试点时限至2018年12月21日。这一利好政策大大简化了化妆品进口流程,缩短了进口化妆品入境时限,对于推动化妆品产业发展、促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是境外化妆品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必须经过2个重要环节:一是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二是必须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后方准进口。2017年3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改备案管理,今年3月,将试点扩大至重庆、天津、浙江等10个自贸试验区。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设立两江片区和西永片区两个备案资料接收窗口,如资料符合要求,最快在资料提交五个工作日后即可完成备案。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备案凭证及其他入境报检材料,至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西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办事处),按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即可从上述自贸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此前已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产品,如尚未开展技术审评,可申请退回申报资料,按照备案方式进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为确保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管部门将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暂停进口销售等措施,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进口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对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境内责任人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据了解,在我国,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两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晒的化妆品,除此以外均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